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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总汇·就业服务中心收退费规定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切实保护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收费、退费作规定如下:
一、收 费:
收费包括求职报名登记费和介绍费两部分。
(一)求职者到介绍所求职报名前三个月免费(截止2004年7月20日),之后须交求职报名登记费每人每次10元。
(二)介绍成功的(先预收),向求职者收取介绍费。
1、介绍到本市单位,包括本市各县(市、区),收取介绍费30—70元/人次,具体为:
①普通工人 40元/人次;
②初级工(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50元/人次;
⑧中级工(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60元/人次;
④高级工以上(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70元/人次;
2、介绍到本市范围以外单位的,收取介绍费100—150元/人次,具体为:
①普通工人 100元/人次;
②初级工(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120元/人次;
⑧中级工以上(持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50元/人次。
二、退 费:
根据不同情况,分全部退费、部分退费和不予退费几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介绍所应将报名费和介绍费全部退还:
1、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时,用工单位需招用的人员已满,求职者又不同意继续介绍的;
2、本中心介绍用工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失实或工种、用工条件与招工简章不符,求职者向介绍所提出的;
3、用工单位在2日内无人接洽的;
4、本中心介绍不符合用工单位招工简章要求的求职者到用工单位面试,面试不合格退回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全部退还介绍费,不退报名费:
1、求职者面试后又不愿意留下工作,在有效时间内回到介绍所,经查实确不在该单位上班的;
2、求职者经用工单位面试不合格退回的;
3、在用工单位事先与本中心约定试用时间内(试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用工单位试用不合格或求职者要求退回的;
4、求职者经介绍与用工单位在本中心当面洽谈,到用工单位后,在有效时间内又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5、本中心介绍求职者到用工单位后,由于用工单位还未开业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安排求职者,求职者不愿意等待的。
6、求职者经本中心介绍后不满意一周内介绍费全退,半个月退介绍费的50%,半个月以上介绍费不退。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费:
1、求职者经本中心介绍,前往用工单位报到的人数多于介绍信具明的人数(求职者私自带人),被用工单位拒收的;
2、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经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证实的;
3、求职者在本中心报名,交了报名费(未交介绍费),后又不愿意参加面试的,不退报名费。
(四)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工作,在有效时间外被用工单位辞退,本中心应退还部分介绍费,可按每超过一天少退5元计算,若工资收入高于介绍费的,不予退费。
有效时间: 市区范围内2天,本市各县(市)3天,跨市及出省7天。
(五)如本中心提供虚假信息、空头介绍,经中心办公室查实的,除退还报名费和介绍费外,还应承担求职者的来回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支付)及误工补贴(每天10元计,不到1天的按1天计)。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等处罚。
(六)符合退费规定,而本中心却以各种理由不退费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市场管理办公室除责令介绍所退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业整顿1-7天的处罚。
(七)求职者经介绍到用工单位后,又故意以各种理由到本中心退费,然后又重新回到所介绍的用工单位工作的,求职者必须重新交费,同时赔偿本中心由此支付的来回交通费。
三、收退费手续
1、本中心收退费必须主动出具收费收据。
2、求职者要求退费的,要凭收据、介绍信和身份证办理退费手续。


古城人才频道服务中心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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