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地范围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后进行;跨市、地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核,经招聘对象所在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同意后进行;在全省范围内招聘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核,报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招聘单位拟在省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招聘启事(广告)的,应持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广告)文稿,到有关新闻单位办理刊发手续。未经省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各有关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启事业务。
三、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招聘的单位或部门,应向省人才交流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可参照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意见”,相应改为“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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