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在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地区的科技人员流失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管理,稳定我省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才队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各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的市(地)、县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解决科技人员中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使用不当和夫妻分居等问题作为重点来抓。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使用不当和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科技人员,特别是中高级科技人才和近几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情况,逐个排队,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调整和解决。 对个别确属使用不当,所在单位又迟迟不作调整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裁决。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各地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对人才流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人才流动的法规建设,逐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本地区范围内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使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向更能发挥作用的行业、单位和岗位流动;提倡通过公开招聘等合理竞争的方式疏通人才流动渠道,调剂人才余缺,改善科技人员分布结构。
三、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自愿到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工作。今后,从城市调往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在城市的户口;到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其行政关系可放在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对分配到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实行定级工资。
四、各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放宽政策,积极从外省、外地引进各类科技人才。根据生产经营和科研需要,利用自己的优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吸引外省、外地的科技人才。对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工作急需而又一时无法办理正常调动的科技人员,各地可采取相应的灵活措施。对通过辞职等形式从外省、外地到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工作,并具有助师以上(含助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含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非干部身份人员),符合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1992〕18号和省人事厅浙人才〔1993〕54号、73号文件规定的,由市(地)、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保留或恢复原有国家干部身份;其他人员可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辞职前按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辞职后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五、今后,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不顾全局利益,借改革、搞活之名,未经有关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随意从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招聘、抽调科技人员。对违反规定,通过各种手段强行挖走人才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有责任予以批评、仲裁和进行行政干预。
六、各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辞职审批制度。对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辞职范围: 1、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只是为了离开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到城市,流向不合理的; 2、因专业不对口,本人提出调出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要求后,本单位或部门同意在两个月内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单位或岗位工作的; 3、大中专毕业生未满国家规定的五年服务期的。 上述情况中,本人坚持辞职,而所在单位又劝留无效,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仲裁仍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一律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自动离职或除名的人员,不发任何证明和费用,原有身份、工龄、职务或职称自动取消。如本人是党、团员的,由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各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比较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提前解决家属子女“农转非”,并按其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八、加强科技人员管理工作、稳定科技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我省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各项优惠措施,经常注意帮助解决科技人员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同时,还要充分发扬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做好科技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提倡科技人员的敬业奉献精神,不断增强我省山区、海岛和边远地区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