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人劳[2000]47号
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区的战略,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省政府《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精神,对我区引进人工作作出以下政策规定:
(一)鼓励区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区现代化建设,可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二)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区紧缺人才,具体包括: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的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45岁以下。
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大力引进国外智力,争取更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引智项目。
(三)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人才引进开绿灯。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来我区工作的,可以以考核为主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硕士研究生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限制,先进后出。本科毕业以上人才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专业对口,单位急需的可不受编制限制,先进后出。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区工作的,可先落户,后落实单位。
以上各类人才和大专毕业生来我区企业工作或来我区兴办实体的,一律实行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应随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我区生源的毕业生回丽水工作,适用上述条款。
凡属引进我区紧缺的特殊人才,可以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临时来我区工作一年以上,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当地常住居民同等对待。
(五)以辞职等方式调入我区的高级人才,其档案无法转入的,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经核定后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予以承认。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职称评聘、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引进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其配偶户口随引进人才迁入我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许可情况下,允许调入对口单位。
(七)进入我区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我区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也可以技术、管理要素入股等方式获得相应报酬。
(八)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可不受结构比例、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职高聘制度。
(九)人才引进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以超前的战略眼光,直接到国内人才市场、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引进人才,也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