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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4月26日16:51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浙人才〔1993〕5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其原有全民干部身份,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因单位撤并、减员、迁移外地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安排或不愿随迁被辞退的,在一年内到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农林牧副渔业等单位工作,可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二)经单位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内尚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违犯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及其他因本人原因被辞退的,在一年内到上述(一)款所列单位工作,如基本符合干部条件的,经代管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可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三)对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贿、受贿、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已不具备干部条件的,不再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四)被辞退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以及属本条(一)、(二)两款情况被辞退后满一年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或被新单位接收后再次被辞退的,不再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辞退前的工龄可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仍可予以保留。新接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聘任。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在一年内被用人单位接收的,由代管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应将原领取的辞退费扣除待业期间本人每月标准工资部分外,如数交给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事宜,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省属单位(含部属在杭单位)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事宜,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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