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人才招聘政策,规范人才招聘程序,促进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调发(1994)7号和浙人才(1995)92 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人事局及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我县人才招聘、人才流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县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因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需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需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聘广告的,事先须经县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二、外地用人单位需在本县招聘人才,须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并到本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刊播招聘广告和组织招聘。
三、用人单位在申请招聘时,须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凭个人身份证,下同)
2、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3、招聘申请书(内容包括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招聘范围等,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4、外地单位到我县招聘的,应提交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批准书。
四、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批准后,应及时对外刊播并组织招聘。经批准的广告30日内有效,超出期限的必须重新审批。
五、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经批准后,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或工商、城管部门规定的广告张贴地点进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
六、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凭县人才交流中心刊播人才招聘广告的批准书、单位介绍信、招聘广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明代理刊播招聘广告。对未经县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批准、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各类招聘广告,一律不予代理和刊播。
七、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均应通过县人才市场进行。具体招聘工作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组织,也可由用人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联合组织,经县人才交流中心批准也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才市场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对各类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规定刊发招聘广告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刊播虚假招聘广告给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宣传部
新 昌 县 人 事 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