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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26日18: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

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

,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

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

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

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地区,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试点的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试

点工作经验。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和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任务和评估验收

的内容。要把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推广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起来,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整体上台阶。

  四、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要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2号)的要

求,部署2001年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结合起来。要按《规

定》的具体要求,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其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

为依法进行规范,确保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

广播、报刊、触摸屏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力市场的有关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有关政策,提高广

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甄别能力,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力市场有关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

《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宣传提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劳动力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强调:“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发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落实中央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规定》,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还不够规范 ,特别是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诈骗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侵害求职者权益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公共就业服务发展相对滞后,难以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规定》的出台,对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是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第一部对劳动力市场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部门规章。《规 定》的基本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中介行为,促进就业。《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一条,内容涉及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
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等方面,并明确了政府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

  三、《规定》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哪些要求?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劳动者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均可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求职。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适应岗位的要求,《规定》还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方式,《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发布招聘广告等各种合法途径招用人员。但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等各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行为。

  《规定》禁止招工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对于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四、《规定》确立了哪些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

  《规定》确立了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制度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

  失业登记制度是指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

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应办理备案手续。

  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公司经营或其他机构兼营职业介绍活动,须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上述几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都由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统一制定。

  五、为什么要实行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备案和登记是否收费?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常见的用人单位招工后不办任何手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收费。

  六、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哪几类?如何界定?《规定》将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的条件是,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七、如何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规定》明确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是,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统一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中开办非营利性机构的,可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机构则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八、《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要求?

  《规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应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审验,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九、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合法权利?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在《规定》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项职业介绍活动,并可按规定收费。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自主确定。

  职业介绍机构对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为保护公民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正当权利,《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开办机构的申请在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也应说明理由。

  十、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它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规定》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是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有关服务内容。

  政府举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主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主渠道,并负责具体落实政府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其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十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哪些免费服务,如何确定免费服务的对象?

  《规定》要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免费服务:一是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信息和政策咨询,二是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备案、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等事务;三是对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目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工作经费,逐步将免费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到其他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十二、《规定》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有何要求?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是提供就业信息的基础设施。《规定》要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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